“诉讼时效延长”为“好人”撑腰
作者:蔡宏柱 日期:2017-03-11
从现行的“民法通则”到历经三审的“民法总则”,不只是一字之差,很多新的规范被引入。
较之于民法通则,民法总则草案呈现出很多亮点。例如,草案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:“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。”这一新规定,不但 “权利法”色彩愈发明显,而且使得权利保障向“硬法”迈进了一大步。
一直以来,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,民事诉讼一般时效期间为2年,超过了这个时效期,人民法院不予保护。 由于时效期过短,往往导致很多时候,一些本应得到保障的权利得不到保障。
尤其是有关债务诉讼,2年时效期明显不够用。一方面,因为债务是固定的,时间和空间却是变化的,而社会生活、交易方式与类型更日益创新,权利义务关系日趋复杂,在这种情形下,要求权利人在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,显然不合理;另一方面,中国传统是熟人社会,债务超期的情况下,很多人不好意思催要,因而,一些不守信用的人往往利用“两年”时效期钻空子,有的债务人甚至“藏起来”,以此达到诉讼时效过期的目的。现实中,此类“权益尴尬”,时有发生。
当然,“三年”是否就是“最优选项”,尚须经过时间检验。事实上,此前三次审议过程中,也不断有代表委员提出,3年诉讼时效恐怕还是“不够用”,应延长到5年乃至10年。有些国家甚至没有时效,只要是侵害、被侵害,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请诉讼;而我们规定为3年,觉得时效还是太短。
对老百姓来讲,民法典就是权利的“保障书”。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。“卡表计时”本属必然,但所“卡”的时间应当实事求是、科学合理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 将诉讼时效期延长,对于建设诚信社会、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无疑是一个有力的推动。
较之于民法通则,民法总则草案呈现出很多亮点。例如,草案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:“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。”这一新规定,不但 “权利法”色彩愈发明显,而且使得权利保障向“硬法”迈进了一大步。
一直以来,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,民事诉讼一般时效期间为2年,超过了这个时效期,人民法院不予保护。 由于时效期过短,往往导致很多时候,一些本应得到保障的权利得不到保障。
尤其是有关债务诉讼,2年时效期明显不够用。一方面,因为债务是固定的,时间和空间却是变化的,而社会生活、交易方式与类型更日益创新,权利义务关系日趋复杂,在这种情形下,要求权利人在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,显然不合理;另一方面,中国传统是熟人社会,债务超期的情况下,很多人不好意思催要,因而,一些不守信用的人往往利用“两年”时效期钻空子,有的债务人甚至“藏起来”,以此达到诉讼时效过期的目的。现实中,此类“权益尴尬”,时有发生。
当然,“三年”是否就是“最优选项”,尚须经过时间检验。事实上,此前三次审议过程中,也不断有代表委员提出,3年诉讼时效恐怕还是“不够用”,应延长到5年乃至10年。有些国家甚至没有时效,只要是侵害、被侵害,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请诉讼;而我们规定为3年,觉得时效还是太短。
对老百姓来讲,民法典就是权利的“保障书”。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。“卡表计时”本属必然,但所“卡”的时间应当实事求是、科学合理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 将诉讼时效期延长,对于建设诚信社会、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无疑是一个有力的推动。
[本日志由 蔡宏柱 于 2017-03-11 06:21 PM 更新]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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